公司员工请假制度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,统一公司请假政策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,注明请假种类、假期、时间、事由、交接事项,经各级领导审批,并报人事部备案。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,确保工作连续性。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。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,通报人事部,并交接工作。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: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,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,并于事后补办手续;否则以旷工论处。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,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、续假者,均以旷工论处,并扣减月工资。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,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,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。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,补修以半天(4小时)以上计算。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。 1.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,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。 2.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,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。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。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,不享受当年年假;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,其天数不足年假时,可以补足;凡脱产、半脱产学习的员工,不享受当年年假。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,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,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,以备紧急联络、维持正常工作秩序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、补充,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。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下载地址(word版本):公司员工请假制度.doc |